原標題:同性戀組織登記遭拒法律問題?時機問題?
  省民政廳認為,同性戀組織不在直接登記範圍內,且與目前社會主流不相容;申請者不認同,發起行政訴訟
  本報記者 長沙報道
  2月19日上午,長沙開福區人民法院,20歲的小寒站在大門口捧著起訴書拍了張照。“要給自己留個紀念,因為今天要做一件大事。”小寒要起訴的對象是省民政廳。
  去年年底,小寒向民政部門咨詢申請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被告知不能註冊。隨後,他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要求民政部門予以回覆說明。湖南省民政廳給他的理由是,“同性戀組織沒有法律基礎”,“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這讓他覺得很不合理,決定發起行政訴訟。
  目前,開福區法院已接受訴訟材料,將於7日內答覆是否立案。
  “地下”同性戀組織想“扶正”
  2009年,小寒與幾個好友成立了“同愛網絡協作機制”。成立第一年的12月24日,他與幾個朋友穿著印有“GAY(同性戀)”的T恤撐著彩虹傘,在黃興南路步行街繞行一周,並向路人贈送節日賀卡、聖誕禮物、徵集支持同性戀的簽名,當時參加活動的不到10人。
  2012年11月24日的一次活動,隊伍擴展到21人,在長沙鬧市街頭成為關註焦點。此次活動向長沙公安機關備案,並獲得了批准。2013年5月17日,小寒再次發起“同志反歧視活動”,100多名同性戀者參加。但此次活動小寒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被行政拘留12日。
  “可以說,過去五年我們都是地下運行的狀態,開展活動、年檢都不方便。”小寒說。
  2011年12月,長沙市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規定工商經濟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福利類和公益慈善類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申請登記,無須“掛靠”。小寒萌生了將組織“扶正”的想法,“我覺得我們這個組織是社會公益類,應該可以直接登記。”
  不能註冊,理由是違背道德風尚
  2013年下半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小寒和同伴認為
  社會組織的春天來了,決定申請註冊。他還想好了註冊後的新名字。
  2013年11月,小寒開始向長沙市民政局咨詢,“當面問了民間組織管理部門一名負責人,他說暫時不能註冊。”他又與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取得聯繫,得到的答覆依然是“暫時不能註冊”。他隨後填寫了《湖南省民政廳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追問同性戀組織不能成立的原因。
  2013年11月26日,湖南省民政廳作出了書面回覆,稱按照婚姻法“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即對同性婚戀關係是不認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沒有法律基礎。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而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不能成立。
  2013年12月,小寒堅持向長沙市民政局提交了書面註冊申請,收到的是一份“不予核名通知書”。
  民政廳再度回應:不屬於可直接登記的組織
  “第一步就卡住了。”小寒說,他隨即提出異議,但一直沒有回應。2014年2月19日,小寒向開福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
  小寒的訴訟請求是,民政廳撤銷上述回覆,並就“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這一“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進行書面道歉。
  下午,記者致電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相關負責人稱,已獲悉此事,他(小寒)申請的同性戀社會組織暫時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三個,一是他申請的組織不屬於四類直接登記的組織,要找業務主管單位;二是從政策法規來講,保護的是異性婚姻,同性婚姻暫時是不受保護的;三是從社會道德層面來講,同性戀現在跟社會主流是不相容的,現在時機還不成熟。
  關於小寒提起訴訟一事,該負責人稱,“將積極正面回應,現在正在與法院溝通。”
  【市民聲音】
  曾衛,24歲,大學生 民政部門的說法也沒錯,現階段肯定不可能成立官方認可的同性戀組織的。現在一般的公眾對同性戀採取比較迴避的態度,更多的是對這個群體的陌生和不理解。儘管部分人認可同性戀,自由的性取向覺得沒什麼。但從整體氛圍來說,從整個傳統文化來說,對同性戀的接受程度還是不大的。所以只能同情小寒,希望社會給同性戀者更多寬容和關愛。
  黨博,28歲,公司行政人員 小寒的行為是想讓大眾認同他們這第三類人,消除公眾的歧視,為同性戀群體爭取“地位”,出發點是好的,但目前想獲取政府部門的“認可”還不太可能。世俗的眼光,以及社會與公眾的“歧視”在影響民政部門的決定。
  鄒理,30歲,大學生村官 這是一個趨勢,只是現在主流社會的價值觀還不能接受此種現象,法律也還沒有走到那一步,同性戀者還需要繼續努力。可能總會有那麼一天,但我覺得在中國要比在國外走得更艱難吧。我支持同性戀者繼續向政府申請。
  劉梅,40歲,宿舍管理員 同性戀,那是你們年輕人的事。我們這一輩的不懂這個事情。
  【專家交鋒】

  公眾對同性戀的認識已經成熟
  李銀河:(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
  目前,我國法律還不允許同性結婚,但我認為這與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並沒有太大關係。我國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結社的自由,這應該是每個人的憲法權利。
  我在2007年曾做過一個“公眾對同性戀態度”的調查,調查樣本量為400人,長沙也在樣本採集範圍之內。結果顯示,現在公眾對同性戀是很寬容的,好幾個指標都超過西方。其中有91%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應當有同等的就業機會,這個數據在美國和香港都是86%;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受訪者認為同性戀和異性戀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因此,我認為現在公眾對同性戀的認識已經成熟了,時機也成熟了。
  美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已經有600多個同性戀組織,他們主要做的是同性戀知識以及防性病知識的宣傳活動。我認為中國的同性戀組織應該也是做這方面的內容,同時這個組織也是他們維護自己權益的一個機構。如果他們的確做了任何違法的事,再取締也不遲。
  以婚姻法駁回不妥但主流道德觀不認同

  張永紅:(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
  第一,小寒所申請的組織是同性戀性質的組織,但並不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更不是以同性締結婚姻為目的,所以,他並不違背婚姻法。婚姻法只規範婚姻的締結、維持和解散這樣的社會關係,所以用違反婚姻法來否定這個組織的合理性,跟組織本身的目的和內容不搭界,所以這個理由我覺得不妥當。
  第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規定,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的組織是不能成立,我認為這一點是站得住腳的。道德是有歷史性、地域性和時代性,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就此而言,在中國這個特定的地域,在現在這個時代,我們的主流道德觀還是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所以,成立這一個同性戀組織在當下的中國是違背主流道德觀。因此,民政部門以此為由,不批准這個組織的成立,這一點是站得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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