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投毒案進入二審程序,一審被告人被判死刑
  177名復旦學子為投毒者求情
  專家:聯名請求信對二審量刑的影響可能性不大
  日前,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的《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之一起的還有另外一份《聲明書》。建議給被告人林森浩一條生路,讓他洗心革面,併在將來照顧受害人黃洋的父母。
  今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故意殺人,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辯護律師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作為二中院的上級法院,上海市高院將開庭審理林森浩上訴案。復旦投毒案進入二審程序。
  近日,記者通過多種渠道拿到了這封由復旦大學177名同學聯合簽名的“請求信”,177名學子表示,希望國家、社會、法院綜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給林森浩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多位律師及專家則表示,“請求信”對二審量刑的影響可能性不大。
  上書 177名學子為林森浩求“免死”
  “我們是復旦大學的學生,我們請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立即執行。”請求信寫道,林森浩投毒,導致同學黃洋死亡,其罪嚴重,後果慘重。林本人必須痛徹心扉地懺悔,如果得以生存,應以一切辦法為受害者父母盡孝、贖罪。
  “我校老師學生對受害同學黃洋的死,極為難過、極為悲痛、極為同情。”記者看到,在這封177名同學聯名的請求信中,此處用了3次“極為”。請求信還顯示,全校師生,很多為黃洋的父母捐了款,表達惋惜的同時,“讓全社會從中汲取教訓,絕對不能再發生此事。”177名同學懇切表示,“我們願意代黃洋盡孝,盡一切力量幫助他的父母。”
  知情人士、上海著名律師嚴義明接受記者採訪時透露,這封“請求信”是由復旦大學一教授發起的,177名學生自願聯合簽名後,直接寄往上海市高院。
  5月6日,記者聯繫到了參與“上書”全程的復旦大學同學。一位王姓同學說:“我們簽名都是自發的,大家覺得黃洋已經去了,如果林森浩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損失太大了。我們覺得應該呼籲一下,沒有別的目的和想法。”
  在請求信上簽名的一位同學說,“他(林森浩)還沒有走向社會,在他為自己的嚴重罪責承擔後果的同時,希望國家、社會、法院能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林森浩如果判成死緩,也能達到處罰的目的。
  同學 林森浩不是極為凶殘的人
  記者註意到,這封請求信首先表達了對林森浩行為的憤怒:我們非常憤慨,同聲譴責。
  師生同窗之情,自古以來是最純潔珍貴的,投毒置人於死,是極其惡劣的禽獸行為,永遠被人唾罵。林森浩應終生懺悔、內疚、自責。因此,必須接受法律的嚴懲,是應有之懲罰。
  同時,請求信還列舉了林森浩平時日常生活學習中的一系列瑣事。林森浩的同學介紹,汶川大地震發生時,他從平時節約的錢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費僅200多),是同學中捐款最多的學生之一。林還發表過8篇學術論文,在國際有影響力的學術雜誌上也有作品刊登。
  此外,據請求信介紹,病人送的紅包,林森浩堅決拒收。他還曾給農民工連續服務一周,從始至終都很熱心。
  他平時節儉、朴素(家裡是農民,很累很窮,母親還患有心臟病)。“因此,我們認為他不是多次殺人、多次傷人的極為凶殘的人。”
  辯護律師 一審時被害人同學要求判死刑
  5月6日晚,林森浩二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也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斯偉江向記者表示,在一審的卷宗中,也有受害人黃洋的同學要求判處林森浩死刑的書面材料。
  “一審法院將它放到了卷宗裡面,”斯偉江認為,一審時既然將類似材料放到了卷宗裡面,表明法院有可能把這些作為量刑考慮因素。
  斯偉江說,有復旦的校友請求法院對林判死刑,如果法院一審時沒有考慮這些因素,那二審也不會考慮這次校友的聯名請求信。
  斯偉江透露,本案二審時間還未確定,但可能會在本月有預備庭會議。此外,斯偉江向記者證實,這封“聯名信證據”並不是由律師提供給法庭,而是由復旦的部分學生和教授直接寄給上海高院的。
  嚴義明律師則表示,復旦學子在對生命尊重的基礎上,對慎用死刑的認知度比較高,有利於二審法院在該案量刑時全面地考慮。
  “一審法院以殺人罪判刑是沒有問題的,但在量刑上,可以考慮適度從輕。理由是儘管他構成殺人罪,但他的主觀故意性值得商榷。追求殺死被害人的結果和放任了這種結果在惡意程度上還是有差異的。”嚴義明說。
  他解釋道,死刑的慎用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過,被害人家屬是否諒解等因素來綜合考慮。
  學者 請求信對二審結果影響不大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就此事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這封證據(請求信),法庭上首先應該確認這177名學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屬於自發、自願地在該請求信上簽字,這封“請求信”上還應該有這177名學生的身份證號和學籍。
  洪道德說,“即使這封請求信作為證據法庭核實了,影響二審法院對被告人林森浩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因為這些學生和被告人都是同學,會影響請求信的中立性。”
  影響二審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外,社會上的這種“請願書”有時也會被法庭所考慮。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本身不夠判死刑,那另當別論,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夠判死刑,那這封證據影響二審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洪道德說,法庭應該慎重對待“請求信”。二審改判常見的有兩種情況,即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或有立功表現。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認為,從法律角度說,除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或“免死”請求外,其他人類似請求不應該成為量刑的影響因素。 據法制晚報
  (原標題:177名復旦學子為投毒者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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